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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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汤旺河区(局)隶属黑龙江省伊春市,地理坐标为东经128°51′5″~130°8′0″,北纬48°22′18″~48°48″30″。位于伊春市东北部,小兴安岭顶峰,北距黑龙江省一级对俄边贸口岸嘉荫100千米。始建于1958年,原称东风区(局);北与乌伊岭区交界,东北部与嘉荫县相连,东和东南部与新青区接壤,西和西南部与红星区和逊克县毗邻,为政企合一体制,是国家大二型森工企业。施业区面积21.5351公顷,森林覆盖率81.5%,素有“兴安明珠”的美誉。2015年,汤旺河区总面积2153.51平方千米;2008年,总人口3.7万人;辖2个街道、9个林场、4个经营所、1个苗圃;2014年,汤旺河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10891万元。境内有汤旺河林海奇石风景区,景区为国家地质公园、国家森林公园、中国青少年科学考察探险基地,国家5A景区。2013年,汤旺河区辖2个街道、9个林场、4个经营所、1个苗圃:河南街道、河北街道、日新林场、石林林场、东升林场、二龙山林场、高峰林场、二清河林场、守虎山林场、泉石林场、峻岭林场、育林经营所、团结经营所、磨石山经营所、中心苗圃、克林经营所。 [5] 区政府和汤旺河林业局驻河南街道。